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長江“三磷”排查整治技術指南》,針對磷礦、磷肥、含磷農藥、黃磷和磷石膏庫5類重點,按照《實施方案》提出的“三個一批”要求,即以飲用水源地等敏感水體以及人口密集區為重點,以符合行業政策為基準,依法律法規關停取締一批,消除“三磷”行業重大環境風險;以實現達標排放和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為核心,整治規范一批,提高全行業環境管理水平;以推動行業清潔生產和技術進步為導向,改造提升一批,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分別明確了關停取締要求、規范整治要求和提升改造要求,以及企業各產污治污環節的整治要點。
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技術指南
前 言
本指南列舉了相關法律規范,介紹了磷礦、磷化工企業(磷肥企業、含磷農藥企業、黃磷企業)、磷石膏庫(以下簡稱“三磷”)行業環境問題類型,分析了現場排查要點、整治要點和要求。本指南供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和統籌強化監督“三磷”專項工作參考使用。
本指南所列參考數據為各地區統計數據匯總而成,代表行業一般技術水平,個別地區由于地域、經濟、技術等因素,可能會與本指南所列參考數據有出入,可根據工作實際酌情使用。
本指南中“4.專項工作依據”所列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更新后,以其新版為準。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組織制定,主要起草單位: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規劃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本指南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總則
為解決長江經濟帶磷礦、磷化工企業(磷肥企業、含磷農藥企業、黃磷企業)、磷石膏庫等“三磷”行業污染重、風險大、嚴重違法違規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和水體總磷超標問題,按照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的整體部署,根據《長江“三磷”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2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實施方案》中涉及的長江經濟帶江蘇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等 7 省(市)“三磷”企業(礦、庫)排查整治工作。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僅適用于本指南。
3.1 污泥壓濾
指采用機械加壓去除污泥中液體的方法,使之形成易于處置的固體物。(《水質 詞匯 第三部》(HJ 596.3-2010))
3.2 磷肥企業
指生產磷肥產品的企業。磷肥產品包括過磷酸鈣(簡稱普鈣)、鈣鎂磷肥、磷酸銨、重過磷酸鈣(簡稱重鈣)、復混肥料(包括復合肥料和摻混肥料)、硝酸磷肥和其他副產品(氟加工產品等),以及生產磷肥所需的中間產品濕法磷酸。(《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2011))
3.3 初期雨水
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前 10~20min 降水量。(《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 50483-2009))
3.4 泥磷
指黃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固體雜質等與磷粘附在一起的無定形乳膠狀混合物。(《黃磷生產技術規范》(GB/T 33321-2016))
3.5 磷石膏
指在以磷礦為原料,采用濕法制取磷酸過程中產生的,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化工副產物。(《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2059-2016)
3.6 磷石膏庫
指筑壩或利用露天廢棄采坑、凹地貯存磷石膏的場所。(《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2059-2016)
3.7 滲透系數
指水力坡降為 1 時,水穿過土壤、巖石或其它防滲材料的滲透速度,以 cm/s 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3.8 滲濾液
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在貯存、處置過程中滲流出的液體。(《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
4 專項工作依據
4.1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4.2 規范性文件
《“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尾礦庫污染防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第 94 號)
《關于加強長江黃金水道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16〕370 號)
《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7〕178 號)
《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規財〔2017〕88 號)
《關于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8〕128 號)
《關于工業副產石膏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1〕73 號)
《關于推進化肥行業轉型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原〔2015〕251 號)
《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 號)
《黃磷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 產業〔2008〕第 17 號)
《磷銨行業準入條件》(工信部公告〔2011〕第 31 號)
《石化和化學工業發展規劃(2016-2020 年)》(工信部規〔2016〕318 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磷礦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要求(試行)的公告 2012 年第 30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 1158 號》
《關于開展草甘膦(雙甘膦)生產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57 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令第 39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環辦〔2012〕
4.3 標準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80-2011)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水質 詞匯 第三部》(HJ 596.3-2010)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DZ/T 0270-2014)
《黃磷生產技術規范》(GB/T33321-2016)
《磷肥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54-2018)
《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2-2018)
《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 651-2013)
《化工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 0313-2018)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HJ 942-20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藥制造工業》( HJ862-201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磷肥、鉀肥、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HJ 846.2-2018)
《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 50863-2013)
《磷石膏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59-2016)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1 部分:氯化鈉》(HG/T 5531.1-2019)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2 部分:粗品焦磷酸鈉》(HG/T 5531.2-2019)
《草甘膦副產工業鹽 第 3 部分:磷酸氫二鈉》(HG/T 553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