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指南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工作的基本原則和實施流程以及碳中和準備階段、實施階段、評價階段和聲明階段的詳細內容和工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實施碳中和開展的工作。園區實施碳中和開展的工作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企事業單位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核算邊界內在一定時間內生產(通常以年度為單位) 、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按照二氧化碳當量計算,在盡可能自身減排的基礎上,剩余部分排放量被核算邊界外相應數量的碳信用、碳配額或(和)新建林業項目等產生的碳匯量完全抵銷。溫室氣體核算范圍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0)、氫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3.2
碳抵銷 carbon offset
排放單位用核算邊界以外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量以及碳匯,以碳信用、碳配額或(和)新建林業項目等產生碳匯量的形式用來補償或抵銷邊界內的的溫室氣體排放的過程。
3.3
碳匯 carbon sink
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和機制。
3.4
碳配額 carbon allowance
碳配額指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1個單位碳配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來源: 《北京市碳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指南》]
3.5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認定程序確認減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門簽發或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碳減排指標。1個額度碳信用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當量。
注:對于中國自愿減排項目,碳信用指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4 基本要求和原則
4.1 開展碳中和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優先實施自身溫室氣體減排策略,再通過碳抵銷方式中和其不可避免的最終排放溫室氣體排放量,實現碳中和。
4.2 核算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應遵循完整性和準確性原則并做到公開透明。
5 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流程
企事業單位碳中和實施流程見圖1。
6 企事業單位碳中和準備階段
6.1 碳中和實施計劃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制定碳中和實施計劃,形成文件并發布,碳中和實施計劃的內容應包含以下四項:
a)碳中和承諾的陳述;
b)實現碳中和的時間表;
c)計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使用的減排策略,包括具體內容與選用理由,減排基準及逐年減排目標;
d)計劃實現碳中和并保持碳中和的溫室氣體抵銷策略,包括具體內容與選用理由。
6.2 內部碳管理機制
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以及自身規模、能力、需求等狀況,在單位內部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企事業單位內部成立溫室氣體管理機構(部門或小組);
b)聘請或指定溫室氣體管理機構運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碳管理工作;
c)建立本單位能源使用、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
d)配合相關機構溫室氣體核查工作的開展;
e)制定碳中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其實施、保持及改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