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了《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計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本辦法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參與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脫附—催化燃燒等設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辦法》明確,第三方治理單位的評分實行扣分制管理,總分值設100分。評分值81—100分為優良,評分值60—80分為合格,評分值小于60分為不合格,如現場檢查時發現治理設施和再生炭滿足一票否決項的,將直接判定為0分。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級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文如下↓
臺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計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臺州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4年1月1日后,在臺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參與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和吸附—脫附—催化燃燒等設施新建或改建的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方治理單位是指在臺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以及從事
活性炭統一再生的單位(簡稱“第三方治理單位”)。
第三條 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為本辦法的實施主體。
第四條 第三方治理單位的相關信息應在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進行信息填報,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除外。
第五條 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單位的填報信息如下:
(一)營業執照、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服務能力評價證書等相關資質;
(二)辦公場所、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研發和制造等信息;
(三)承接工程項目清單及項目進展動態;
(四)法規、規章和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上述信息變更后應在三十日內進行更新。
第六條 活性炭統一再生單位的填報信息如下:
(一)營業執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
(二)辦公場所、技術人員、小微企業危廢集中收集點等信息;
(三)供炭企業清單;
(四)法規、規章和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上述信息變更后應在三十日內進行更新。
第七條 第三方治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資質證書;
(二)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三)采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四)拒不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
第八條 第三方治理單位的評分實行扣分制管理,總分值設100分。評分值81—100分為優良,評分值60—80分為合格,評分值小于60分為不合格,如現場檢查時發現治理設施和再生炭滿足一票否決項的,將直接判定為0分。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每6個月為一個評分周期。在每個評分周期內,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對轄區內第三方治理單位參與建設的治理設施和再生炭進行抽查,治理設施的抽查比例要達到20%以上(參與項目未滿5家的至少抽查1家),新更換再生炭的抽查比例要達到10%以上。按照相應的評分標準(詳見附件)進行評分,結果應及時提交到臺州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條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應對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的評分情況進行匯總、統計。根據統計結果,對第三方治理單位實施“紅黑榜”管理,得分80分以上納入“紅榜”名單,得分60分以下納入“黑榜”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向社會公示“紅黑榜”名單,推動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場誠信機制。
第十一條 對于評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第三方治理單位要主動協助相關企業及時開展整改,并在一個月內提交整改資料。
第十二條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各縣(市、區)、臺州灣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的評分情況進行抽查復核、通報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上級部門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第三方治理單位管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