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 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 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 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 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 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 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后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 物利用處置后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 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 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 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4754-2017)》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 7-8 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 (Toxicity,T)、腐蝕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 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 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 分和危險特性對照本名錄中已有廢物代碼進行歸類;無法按已有廢 物代碼歸類的,應當確定其所屬廢物類別,按代碼“900-000-××” (××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危險廢物名 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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