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廈環規〔2024〕5號
局機關各處室、各駐區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應對突發水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督促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試行)
一、法律規定
四、預案編制及回顧性評估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項法律責任中所稱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1.應備案預案卻從未制定預案,或者應及時修訂預案未及時修訂的。
2.預案中涉水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的總和(Q水值)計算結果有誤差,影響Q值水平劃分或者小于實際值超過10%的。
3.Q水值中占比最高前3名的涉水風險物質種類計算缺失其中一種及以上的。
4.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單元認定有缺失的。
5.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認定錯誤的(不含因受過行政處罰而提高等級的)。
6.有效的應急池容積小于應建應急池容積90%、且相差超過10立方米的。
7.防止事故廢水出風險單元或者出廠界的設施(包括:截流溝、圍堰、管道、儲罐、收集池、應急池、吸附或攔截物資、水泵及其電源、閘門閥門等)不能有效發揮攔截作用:缺失、損毀、堵塞、覆蓋、失靈、旁通等,或者收集儲存速度不能滿足需要的。
8.需要在火災情況下使用的應急裝備器材及物資,處于火災影響的風險單元邊界直線距離15米范圍內且缺少防火功能的。
9.在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中,缺少實際存在的涉水環境風險物質涉及的生產工藝的。
10.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演練缺少針對事故廢水出廠界的內容的。
11.需防腐防滲的設施不具備防腐防滲功能或功能失效的。
12.預案的演練和評審中提出的需要整改的事項未完成整改即簽發的。
13.備案滿三年未做回顧性評估,且超期15天及以上的。
14.經回顧性評估后應修訂預案未及時修訂、且超期15天及以上的。
15.執法單位認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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