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辦法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5號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辦法》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黃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三門峽市、洛陽市、焦作市、鄭州市、新鄉市、開封市、鶴壁市、安陽市、濮陽市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以及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
第三條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組織指導、督促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黃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黃河河務部門、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職責范圍內行使黃河流域水行政監督管理職責。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黃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湖長體系。
黃河流域各級河湖長應當分級分段負責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享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將本領域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歸集至黃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統。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黃河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有權對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防洪安全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活動。
對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編制本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黃河流域農業、生態、城鎮、灘區、防洪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和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對所管轄區域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省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推進綠色發展。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防洪要求和國家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定,根據黃河分滯洪運用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研究制定有利于北金堤滯洪區建設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北金堤滯洪區合理調整利用。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系統修復的要求,加強中游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和下游灘區系統整治,完善現代水網工程建設與布局,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黃河流域水體、土壤、大氣、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要素的保護和對河道、水庫、岸線、灘區的管理,促進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落實國家和本省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任務,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修復工作。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或者專項實施方案。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規劃實施及重大工程資金保障,承擔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績效管理。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推進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技術、管理等措施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推進還林、還草、還濕、還灘,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行山、伏牛山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礦山開發地、疏林地等重點地區綜合整治,組織劃定禁止開墾的陡坡地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黃河流域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標準進行治理。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整合黃河流域各類自然保護地,科學定位自然保護地的主體功能、邊界范圍和保護分區,合理布局自然保護地空間,分類有序解決遺留問題,實現自然保護地統一設置、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嚴格保護。
黃河流域自然保護地的建設與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的,應當統籌考慮河道、湖泊保護需要,滿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汛搶險、防洪工程建設與管理、河道管理、工程監測和水文監測等活動的開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黃河生態廊道建設規劃、建設標準,分段明確功能定位、發展導向,推進特色化錯位發展。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河道水域、岸線和灘區生態建設,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建設集防洪護岸、水源涵養、生物棲息、生態農業、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黃河生態廊道。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巡查監管、行政執法等工作,提升黃河生態廊道管理維護水平。
第二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采礦權人為主體的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體系,按照礦山生態修復規范和標準,協調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復墾土地,恢復植被,防治污染。
因歷史原因無法確定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修復。
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依法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和治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利、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黃河流域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以流域為單元,統籌推進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天然文巖渠等黃河主要支流生態整治修復、河湖水庫清淤、水系連通,改善河湖水循環和水動力條件,提高黃河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確定黃河流域主要支流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加強節水和水資源優化配置,退減擠占的河道生態用水,開展河道、濕地生態補水,保障河流生態流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和實施黃河流域主要支流生態流量保障實施方案,保障河流基本生態用水。
黃河流域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保障生態流量泄放的前提下,執行有關調度指令;按照要求建設完善生態流量監測設施,并按照管理權限接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監控平臺。
第二十四條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按照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分區管控要求,采取強化節水、禁采限采、水源置換等綜合措施,壓減地下水超采量,嚴格控制地下水開發強度;因地制宜利用當地水、外調水和再生水,實施超采區地下水回補,多渠道增加水源補給,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第二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流域干支流生態
環境監測監控網絡體系,規范建設各類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和斷面,保障生態環境監測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維護黃河流域生態安全。
第二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建立完善生態修復項目法人制,出臺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相關政策。
第四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八條 黃河干支流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建管并重、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黃河河務部門應當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進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提升運行管護水平,加強工程管理信息化智慧化建設,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發揮。
第三十條 黃河干支流未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劃定,并向社會公告;已劃定的,由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土地進行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黃河干支流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一)在堤(壩)身、護堤地內進行取土、打井、爆破、開渠、挖窖、挖筑魚塘、建窯、葬墳、建房、排放廢物廢渣、放牧、損毀草皮、違章墾植、堆放料物、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以及其他有害堤(壩)身完整、安全的活動;
(二)擅自破堤(壩)引水、排水、埋設管道或者修建其他工程;
(三)在黃(沁)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內進行采石、鉆探、取土、打井、挖窖、建窯、開溝、爆破、葬墳、挖筑魚塘、排放廢物廢渣等活動;
(四)在黃(沁)河堤防工程安全保護區外二百米范圍內,擅自進行爆破作業;
(五)在堤頂行駛非防汛搶險的履帶機動車、硬輪車輛以及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
(六)非管理人員操作涵閘閘門;
(七)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圍內墾植、放牧;
(八)在涵閘、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范圍外二百米內進行爆破以及其他有礙建筑物安全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從事危害水文監測設施安全、干擾水文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文監測結果的活動:
(一)水文基本監測斷面上下游一千米以內;
(二)水文監測過河索道兩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內;
(三)水文監測場地周圍三十米以內;
(四)其他監測設施周圍二十米以內。
禁止在水環境監測斷面上游一千米、下游二百米以內,從事危害水環境監測、干擾水環境監測設施運行、影響水環境監測結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黃河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圍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或者特定活動,應當保障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活動的開展。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一)進行非防洪工程建設活動,造成工程及設施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原設計標準予以加固、修復、改建;建設單位不能或者未按時加固、修復、改建的,由黃河河務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加固、修復、改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因非防洪工程設施的運行使用,增加防洪工程管理工作量以及相關工程防護責任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三)防洪工程管理范圍內已建工程,不符合防洪安全規定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費用由管理使用單位承擔;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黃河干支流經批準建設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經費由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承擔,替代工程運行期管護費用由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承擔。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三十五條 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應當服從防洪減災和生態保護的總體安排,堅持科學規劃、強化保護、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是指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三十七條 在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工程設施,開展岸線整治修復、生態廊道建設、灘地生態治理以及建設公共文體設施、漁業養殖設施、航運設施、航道整治工程、造(修、拆)船等項目,應當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等報送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報送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備案。施工安排應當包括施工期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防汛措施等。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竣工后,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機關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工程設施和非防洪建設項目達到使用年限或者廢棄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負責拆除;達到使用年限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橋梁;
(二)設置攔河漁具,采用圍堰、網箱、圍網等阻礙行洪的養殖方式;
(三)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五)棄置、處理垃圾、渣土、固體廢物以及其他污染水體、阻礙行洪的物體;
(六)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風力發電項目、黏土墻材企業、污染工礦企業、化工廠,設置尾礦庫、永久渣場;
(七)擅自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工程、護岸工程;
(八)修建凸出灘岸的浮橋橋頭建筑物、構筑物等;
(九)以風雨廊橋等名義開發建設房屋;
(十)其他影響河勢穩定、干擾水文監測、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黃河干支流河道采砂實行規劃和許可制度。黃河干支流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黃河干支流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采砂許可。
采砂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開采地點、范圍、深度、開采量、期限、作業方式等采砂,并按照現場管理要求及時將砂石清運出河道、平復棄料堆體,修復損壞的河床、岸灘、河道堤防和道路。
禁止擅自在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禁止越界開采、超量開采、逾期開采;禁止只開采、不修復。
第四十條 在黃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依據已批復的規劃、設計從事防洪工程建設、吹填固基、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清淤疏浚及其它涉水工程建設活動或者應急搶險需要涉及采砂取土的,不需要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河砂開采、堆放、處置等方面要求,所產生砂石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章 灘區治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黃河灘區,是指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具有行洪、滯洪、沉沙功能,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有群眾居住、耕種的灘地,是灘區人民賴以生存的家園。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黃河灘區自然條件的異質性、防洪風險的差異性、空間治理策略的針對性,探索推動灘區類型劃分,研究提出對應的政策措施,統籌做好灘區防洪安全、土地利用、生態環境治理和群眾生活保障改善。
第四十三條 黃河灘區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合理利用灘區土地資源,對灘區國土空間實施差別化用途管制,實施黃河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
黃河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推進兩岸堤防、河道控導、灘區治理,尊重歷史文化傳統、灘區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建設長久安瀾、生態優美、安居樂業的美麗灘區。
第四十四條 在不影響防洪安全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黃河灘區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加強灘區居民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用電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提升居民生活質量。
第四十五條 黃河灘區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灘區群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因地制宜推動生態農業、生態旅游、綠色牧業等多元化發展,促進灘區農業增效、就業增加、農民增收。
根據生產生活需要,灘區居民在村鎮規劃范圍內可以修建小型糧倉、小規模畜禽養殖等生產生活設施,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部署要求,有序安排黃河灘區居民遷建,灘區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落實灘區居民遷建,加大財政支持,探索運用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灘區居民遷建。
未實施居民遷建的黃河灘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灘區防洪避水臺、圍村堰等安全設施和撤退道路、橋梁等應急避險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七章 防洪安全
第四十七條 黃河流域防洪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支流堤防、水庫、水閘、淤地壩等工程建設,推進河道綜合整治,組織實施病險水庫、淤地壩除險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災害防治,提升洪水災害防御能力。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防汛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應急管理、水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黃河河務、水文、氣象等單位,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推進預報、預判、預警、預案、預演體系建設,提升汛情應急處置和聯合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庫及重要涵閘等水工程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執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水沙調控調度指令,為塑造良好的河道形態創造條件,提供必要支持。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沙統一調度指令,加強黃河灘區、景區、涉河項目等涉水安全管理,清除行洪障礙,保證行洪通道暢通。
第五十條 黃河干流、伊洛河、沁河以及三門峽、小浪底、故縣、陸渾、河口村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并組織實施。
黃河其他支流及其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黃河流域防洪規劃、防御洪水方案、防凌調度方案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結合防洪工程實際狀況,組織編制本年度本省黃河防洪預案和防凌預案。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黃河防洪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年度黃河防洪預案;有防凌任務的應當編制防凌預案。
第五十二條 黃河流域防洪工程發生險情時,險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人力、物力全力搶護,并按照規定程序上報。
黃河流域重要汛情、預警信息和重大防汛動態信息由省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自媒體等渠道發布。
新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汛情險情和防汛搶險情況的報道工作,及時準確播報、刊登重要汛情險情和防汛搶險等信息。
第八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取用水總量和消耗強度控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布局,促進用水方式向節約集約轉變。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黃河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黃河干支流水量控制指標,結合黃河流域和黃河其他供水區水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和生態環境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黃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黃河流域和黃河其他供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合理利用、服從調度的要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黃河水量分配方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黃河流域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利用指標,強化非常規水源配置管理,逐步擴大非常規水利用領域和規模。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黃河水量調度計劃,制定本省黃河水量年度用水計劃,并根據水情、雨情和用水需求等進行動態調整。
黃河干流的水量由省黃河河務部門負責調度;跨設區的市的黃河支流水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度。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黃河流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查處機制,發現違法取水應當及時查處。
第五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安裝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在線計量設施;跨設區的市供水的灌區管理單位應當分行政區域實行在線計量。在線計量數據應當傳輸至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行黃河流域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推進水資源總量控制、科學配置、全面節約、高效利用,組織實施農業、工業、服務業等重點領域節水,支持節水產業發展,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十九條 黃河流域和黃河其他供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流域水資源用途管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不得將基本生態用水轉變為生產用途。
第六十條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科學論證、規劃和建設跨區域調水和重要水源工程,加快建設現代水網,優化水資源配置。
第六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在黃河流域開展用水權市場化交易。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水權交易機制,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開展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等形式的水權交易,提高水資源管理效能。
第九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黃河流域跨縣級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污染防治協同機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黃河河務部門以及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展綜合整治,加強黃河干流以及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天然文巖渠、弘農澗河、新蟒河等河流及調水工程沿線上下游、左右岸協同治理,持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黃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
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以及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省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嚴格的黃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消減措施,限期實現水環境質量達標。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當地水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黃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嚴格落實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六十五條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城鄉、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水和污泥處理設施,開展排水管網定期檢測,進行錯接混接改造,實施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處理效能。
化工園區應當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專管或者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農業綠色發展,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總量控制,推進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循環利用。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黃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監測體系建設,實施農業污染源監測預警。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治理,落實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六十七條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尾礦庫污染防治實行分級分類環境監督管理。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污染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尾礦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十八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黃河流域生產、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嚴格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
第六十九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加強對黃河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確需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時,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污染水體。
禁止在黃河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第七十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實施建筑垃圾、尾礦、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煉廢渣、脫硫石膏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加強固體廢物綜合治理,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十章 高質量發展
第七十一條 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黃河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優化黃河流域產業集群區域布局,建立產業集群梯次培育體系,推進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改造,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大力發展數字經濟,加快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加快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現代服務業同先進制造業深度融合。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資金、土地、能耗等要素配置,推動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等優化調整,組織推廣應用工業節水節能、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嚴格限制在黃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高耗能項目。
第七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中試基地等,在政策、資金、人才、土地等方面支持創新發展。
第七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支持企業牽頭科技攻關任務、開展研發活動,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組織科研、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七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業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動農業現代化發展,因地制宜發展特色農業、現代設施農業,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投入機制,推進高標準農田與高效
節水灌溉工程建設,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和產出效益。
第七十六條 在黃河流域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高地,推動形成中原科技城、中原醫學科學城、中原農谷“三足鼎立”的科技創新大格局,支持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揮核心載體功能和引領作用,建立完善以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創新分類評價制度機制,推進創新資源共享、創新生態共建。
第七十七條 支持黃河流域城市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協同推進空中、陸上、網上、海上絲綢之路,發揮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家戰略平臺功能,推動中歐班列(鄭州)運貿一體化發展,構建完善的跨境電商、跨國采購生態圈和產業鏈,打造創新開放和綠色發展的黃河經濟帶。
第十一章 文化保護傳承弘揚
第七十八條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應當堅持系統保護、活化傳承、轉化利用、協同推進、造福于民的原則,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傳承歷史文脈和民族根脈,推動黃河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文物等部門根據國家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統籌黃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不同區域,編制實施本省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
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規劃,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保護傳承弘揚體系,推進黃河文化遺產的系統保護,為城鄉居民提供優質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科技、住房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組織開展黃河文化、治河歷史和黃河古典文明研究,推進重大考古發掘,挖掘和闡釋黃河文化的歷史脈絡和時代價值。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文化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黃河文化、治河歷史和黃河古典文明研究。
第八十一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黃河流域和故道地區文化資源調查,對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文獻等重要文化遺產進行整理、建檔、認定,建立黃河文化資源數據庫,推動黃河文化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八十二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分級保護、分類實施的原則,加強對大遺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筑、傳統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等水文化遺產以及農耕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沿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完善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推進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博物館(展示中心)等傳承體驗設施建設,建設黃河流域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八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紅色文化的宣傳,依托紅色資源打造紅色文化產品、經典景區和精品旅游路線,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研學基地建設。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黃河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系統展示黃河文化,打造中華文明連綿不斷的探源地、實證地、體驗地。
第八十五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為重點,合理利用黃河流域特色文化資源,發展新型文化創意產業,促進黃河文化產業與農業、水利、制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培育沿黃旅游品牌,推出尋根問祖、文明探源、華夏古都、中國功夫等具有黃河文化特色的旅游產品,打造體現黃河歷史文化、黃河特有風貌的特色精品旅游線路和新型文化業態。
黃河流域旅游活動應當符合黃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壞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
第八十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開展黃河題材文藝作品創作,利用世界大河文明論壇、世界古都論壇、黃河學論壇和嵩山論壇等交流平臺,擴大黃河文化對外交流,提高黃河文化影響力。
第十二章 保障監督
第八十七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汛與工程安全、污染防治、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財政投入。
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八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基金,積極爭取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資金、基金、項目,統籌用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防汛與工程安全、河道管理、污染防治、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等。
第八十九條 省、黃河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財政縱向補償和流域地區間橫向補償機制,提高生態保護整體效益。
第九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流域行政區域間生態保護補償的統籌指導、協調,支持開展跨省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實施黃河干流和金堤河等支流跨界斷面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構建黃河干支流保護責任共擔、流域環境共治、生態效益共享的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第九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建立北金堤滯洪區補償制度,對確保防洪安全而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的進行補償、給予政策資金傾斜,加大建設用地、環境容量等要素支持力度。
第九十二條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緊急情況的,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九十三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黃河河務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懲治破壞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十四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定期開展執法檢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黃河河務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護堤地內挖筑魚塘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堤(壩)身損毀草皮的,按照損毀面積,處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三)擅自破堤(壩)引水、排水、埋設管道或者修建其他工程的,擅自在堤(壩)身、護堤地內爆破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修建凸出灘岸的浮橋橋頭建筑物、構筑物等,以風雨廊橋等名義開發建設房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河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九十八條 黃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濟源產城融合示范區參照設區的市執行本辦法。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以及本省其他有關黃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