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解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中重建設、輕運行,運維經費投入不足,部門監管不到位問題,進一步提升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水平,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近日,按照全省城鄉垃圾污水等問題提升整治專項行動部署要求,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印發《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職責分工、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附則。提出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監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厘清了相關省直部門和市、縣、鎮、村職責,明確了運維管理要求和出水水質執行標準,明確了運維經費保障和監管責任。
《辦法》指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檢查。市州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各縣(市、區)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設施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設施的屬地管理和保護工作,村(社區)委員會應當做好配合和溝通協調等工作。
《辦法》強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布、規模、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應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運行維護服務內容和期限、出水水質要求、運行維護費用收付、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采用集中拉運方式的,要明確拉運車輛及過程監管要求等,確保拉運過程閉環管理。
《辦法》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地方財政事權,加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投入,將運行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設施長效運行維護。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省有關部門,以出臺《辦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監管,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補齊農村人居環境短板,加快建設美麗鄉村。
來源丨廳土壤和固廢管理處
原標題: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昨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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