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規范機動車檢測市場秩序,提升檢測服務質量是行業的宗旨。然而,部分檢測機構為追求利益,采取了各種違法手段,如報告造假、破壞車載系統等,此類行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為了持續加強監管力度,提升行業規范,現發布一批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環境違法典型案例,并對查辦案件的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陽山分局、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鹽田管理局予以表揚。
案例一:珠海市高新區查處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10月15日,珠海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聯合機動車輛污染監控管理所、交通運輸局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專家對某機動車檢測機構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核查發現一下情況:檢測機構部分員工未取得《機動車排氣檢測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上崗作業;現場檢測時,均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同時在崗配合檢測;在2024年1月至9月,有6輛柴油車輛進行排放檢測時,車輛異常排放黑煙,但該檢測機構仍出具“合格”的檢驗報告;檢測員單獨完成對某一車輛的檢測,但在出具的檢驗(測)報告外觀檢驗的檢測員為其他人員,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對此情況未嚴格把關,并出具了檢驗結果合格的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珠海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檢測機構處罰款4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此案涉及違法主體部分檢測員資質不匹配、未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規范,人力不足,檢測失真的全方位問題。機動車檢測機構需強化自身社會責任意識,杜絕僥幸心理,從管理和技術等方面全面整改提升,切實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二:清遠市陽山縣查處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件
案件簡介
2023年8月1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23年第一輪大氣監督幫扶組前往清遠市陽山縣某機動車檢測站進行檢查并將存在問題移送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經調查,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通過“汽油一號線”和“汽油二號線”同時上線檢測車輛,替車檢測操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通過替車檢測操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規定,清遠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對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本案檢測機構造假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性質惡劣,既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會造成環境污染。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大數據多次篩查手段,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區查處機動車檢測站出具黑煙車合格報告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3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對佛山市某機動車檢測站開展現場調查發現,檢測站給車輛粵Y*****的柴油車進行檢測時,該車輛檢測過程中排氣管處明顯存在冒黑煙現象。根據《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中8.2.2的規定,檢測車輛現場觀察有排放出明顯的可見煙度,必須停止檢驗并判斷排放檢驗不合格。但該檢測站仍為車輛出具檢驗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檢測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檢測站涉嫌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檢測站處以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的手段有效震懾機動車檢測行業的弄虛作假行為,倒逼檢測行業規范開展機動車檢測。機動車檢測造假手段多樣,且趨于隱蔽化、專業化,需要不斷創新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強化各部門的聯合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環境違法行為實現精準打擊。
案例四:東莞市查處機動車排放檢測站采樣管未連接儀器案件
案件簡介
根據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線索,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1日,對東莞市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閱檢測視頻核實,該公司于2024年4月5日對車輛粵S*****車輛進行檢驗,檢驗過程中該檢測站未把采樣管連接儀器,并為該車輛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處1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問題線索,精準開展現場檢查,立案查處違法行為,逐步形成“數據分析、線索研判、證據固定、執法檢查”的閉環監管模式,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嚴格履行檢驗職責。
案例五:廣州市番禺區查處機動車檢測公司違規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6月24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在檢測過程中,采用加載減速法檢測車輛時,輪邊功率掃描過程和K值測試階段油門踏板未處于全開位置,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存在違規檢測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三章第四十六點§3.46裁量標準,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1萬元。
案件啟示
機動車檢測機構是把握機動車尾氣超標排放的關口,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機動車檢測技術也日益復雜,監管手段需要與時俱進。加大監管力度,利用非現場技術手段提升執法效能,進一步確認違法事實,整頓規范檢驗機構從業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案例六:深圳市鹽田區查處物流公司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6月19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鹽田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車輛粵B*****的貨柜車進行污染控制裝置、排放檢驗和車用柴油檢查。經檢查,該車輛污染控制裝置齊全,車輛尿素
傳感器上螺絲松動,SCR后處理系統的傳感器有墊高螺絲,并改裝了機動車排放后處理污染控制裝置。
查處情況
該公司存在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鹽田管理局對該單位處以五千元罰款。
案件啟示
該案件樹立典型,警示了物流運輸企業需加強車輛管理與自查工作,并為其他相關企業提供了負面典型,提醒了用車企業在日常物流運輸活動中應嚴格守法、規范排放。
原標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2024年第二批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