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要求著力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調用水平,支撐新型電力系統構建。
方案明確,到2027 年,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顯著提升,各類調節資源發展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更加完善,各類調節資源調用機制進一步完善。通過調節能力的建設優化,支撐2025—2027年年均新增2億千瓦以上
新能源的合理消納利用,全國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
方案要求改造或建設一批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新型儲能電站,統籌提升可再生能源調節能力。同時,提升新型儲能調用水平,推動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一體化調用,探索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和水風光基地一體化調用。
方案部署,要強化監管評估,國家能源局組織派出機構開展調節資源建設和調用情況監管,對新能源利用率大幅下降、新能源發展規模與調節能力不匹配、調節資源建設滯后、可調用調節能力未充分發揮的地區,督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析原因并予以整改,及時出臺有關政策措施,切實保障新能源合理利用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4〕18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工信廳(經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和《關于加強電網調峰儲能和智能化調度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著力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調用水平,有效支撐新能源消納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5—2027年)》?,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因地制宜推進調節能力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4年12月20日
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優化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2025—2027 年)
為加快實施《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 年)》和《關于加強電網調峰儲能和智能化調度能力建設的指導意 見》有關要求,著力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調用水平,支撐新型 電力系統構建,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 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作 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針對各地區新能源合理消納利用要求, 科學分析調節能力需求規模和特征,制定各類調節資源合理配置和 優化組合方案,優化各類調節資源調用方式,優化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加快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到2027 年,電力系統調節能力顯著提升,各類調節資源發展 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更加完善,各類調節資源調用機制進一步完 善。通過調節能力的建設優化,支撐2025—2027年年均新增2億 千瓦以上新能源的合理消納利用,全國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編制調節能力建設方案
調節能力建設方案是能源電力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落實本實施方案要求,編制本地區調節能力建 設方案,于2025年6月底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并于每年年初結合“十五五”能源電力規劃相關工作,報送年度實 施進展、滾動修編等情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同步做好監管。
(一)科學測算調節能力需求。充分統籌新能源發展規模、技 術經濟性及電力市場運行等因素,銜接落實國家能源電力發展規 劃,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新能源合理消納利用為目標, 科學確定調節能力需求。
(二)著力增強抽水蓄能調節能力。高質量建設一批生態友好、 條件成熟的抽水蓄能電站,充分發揮抽水蓄能削峰填谷等多重作 用,提升系統支撐調節能力。
(三)著力提升火電調節能力。按照2027年實現存量煤電機 組“應改盡改”原則制定靈活性改造推進方案。在保障安全前提下, 探索煤電機組深度調峰,最小技術出力達到新一代煤電升級有關指 標要求,并確保煤耗不大幅增加,機組涉網性能符合系統運行要求。 鼓勵煤電企業結合市場需求自主配置調頻儲能。在具備條件的地區 適度布局一批調峰氣電項目,進一步提升氣電調峰能力。
(四)改造或建設一批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新型儲能電站。推 動具備條件的存量新能源配建儲能實施改造,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 調度運行,提升調用水平。在統籌安排各類調節資源建設規?;A 上,結合系統供電保障和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優化選擇適宜新型儲 能技術,高質量建設一批技術先進、發揮功效的新型儲能電站。
(五)統籌提升可再生能源調節能力。大力支持流域龍頭水庫電站建設,積極推進流域水電擴機增容等靈活性提升改造,著力提 高流域整體調節能力。積極布局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建設,充分 發揮新能源主動調節能力。因地制宜建設光熱電站,鼓勵生物質發電發揮調節能力。
(六)大力提升電網資源配置調節能力。充分考慮區域間、省 間電力供需互補情況,合理提出區域間、省間調節資源優化配置方 案,通過加強網架、優化運行方式、健全跨省跨區市場機制等措施, 實現各類調節資源共享調配。加強并網接入管理,按照新型電力系 統發展建設要求,加強調節性電源送出工程建設,完善新建電源接 網程序,及時、規范做好項目并網接入工作。
(七)深入挖掘負荷側資源調節潛力。優化省內負荷布局,以 市場化方式引導具備條件的可調節負荷參與電力運行調節,明確以 虛擬電廠、智能微電網等方式規范化、規模化、常態化、市場化參 與系統調節的方案,健全完善負荷側響應資源的調度運行機制和市 場交易機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三、完善調節資源調用方式
(八)完善調節資源的分級調度。立足現行調度體系,結合各 類調節資源功能定位,科學確定調度關系,強化各級調度優化銜接。 科學開展電力調度,嚴格按照“三公”原則實施調度和“兩個細則” 考核管理。國家電力調度中心、南網總調、區域調度中心分別做好 調節資源在區域間和省間的優化調用,推動調節資源跨地區共享。電力調度機構應推動智能化調度控制技術應用,實現各類調節資源 分級精細化管理。
(九)明確各類調節資源的調用序位。綜合考慮系統需要、調 度安全性、調節經濟性等因素,各地區應研究提出各類調節資源的 合理調用序位表,明確資源調用原則、優先級等,盡量減少主力煤 電機組頻繁深度調峰、日內啟停調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電力 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遵循市場交易結果調用各類調節資源,加 強交易結果與序位表的校核分析,偏差過大時及時修訂完善,促進 市場機制更加合理。
(十)差異化發揮抽水蓄能電站調節作用。按照電站定位確定 調節服務范圍,省內調節電站重點發揮促進本地新能源消納及保障 電力安全供應作用;區域調節電站應由省級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 用,優先保障電力安全供應。
(十一)優化煤電機組的調用方式。經濟合理調用各類煤電機 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煤電機組的經濟調節能力。 探索挖掘自備煤電機組的調節潛力。
(十二)提升新型儲能調用水平。電力調度機構應結合本地實 際制定新型儲能調度運行細則,明確新型儲能的調度關系。優化新 型儲能調度運行,發揮移峰填谷和頂峰發電作用,增強本地電力供 應保障能力,實現應用盡用。在新能源消納困難時段優先調度新型 儲能,實現日內應調盡調,減少棄風棄光。
(十三)推動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一體化調用。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相關標準明確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涉網性能、涉網參數及 運行管理要求。完善相關市場機制,鼓勵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充 分發揮配套儲能和智慧調控的作用,科學制定相對確定的出力曲 線,并按照一體化的方式調用。
(十四)探索沙戈荒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和水風光基地一體化調 用。結合市場、價格等機制,試點探索沙戈荒基地和水風光基地一 體化協同調用機制,優化基地整體涉網性能,提升穩定支撐能力。
四、完善調節資源參與市場機制
(十五)完善峰谷電價機制。電力現貨運行地區,科學設置市 場價格上下限,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理峰谷價差,積極推動各類調 節資源參與現貨市場。尚未實現現貨運行地區,進一步完善峰谷分 時電價政策,引導各地區根據凈負荷曲線優化峰谷時段劃分,提升 峰谷差價經濟激勵水平。完善用戶側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實現與發 電側電價機制聯動。推動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峰谷分時電價合同。
(十六)加強區域內調節能力統籌和優化。建立健全調頻、備 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設置備用、爬坡、轉動 慣量等輔助服務品種,基于調節速率、響應時間、調節時長、調節 精度等細分性能,建立以調節效果為導向的市場機制,公平反映各 類調節資源調節價值。強化輔助服務市場規則執行,規范開展考核 補償工作。積極推動完善區域級輔助服務市場。在電網安全運行范 圍內,鼓勵建立區域內負荷側可調節資源的跨省調用和交易機制。
(十七)加快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加快建立市場化容量補償機制,以市場為導向確定容量需求和 容量價值,對有效容量合理補償,引導各類資源向系統提供中長期 穩定容量。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統 籌協調,全面指導各地調節能力建設工作。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建立 完善與電力運行、價格、國土、消防等相關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 構、各類電力企業等協同合作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協同推進工作。
(十九)積極推動先行先試。加快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的新 技術試點應用,作為各地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創新舉措,在后 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成效評價中重點予以考慮。重大創新項目以及 推進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及時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二十)落實各方責任。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做好方案編制、 組織開展調節能力建設試點項目申報,多措并舉做好本地調節能力 建設方案落實落地,切實推動本地區調節能力建設。地方電力運行 主管部門負責負荷側資源開發利用、指導電力調度運行和做好電力 市場相關工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場限價規則和市場化 容量補償機制方案。電力調度機構嚴格執行調用方式,保障各類調 節資源充分調用。能源電力企業按照調節能力建設方案,切實做好 調節資源的高質量建設和健康規范運營,積極參與各類調節資源試 點項目申報工作。
(二十一)加強經濟性評估。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在編制本地區調節能力建設方案時,要基于電力市場供需形 勢、市場電價水平、系統凈負荷曲線等開展長周期仿真測算,評估 調節能力經濟性和對當地電價水平影響,具有較好經濟性的調節能 力建設項目可同步納入相關能源電力發展規劃。
(二十二)強化監管評估。國家能源局組織派出機構開展調節 資源建設和調用情況監管,對新能源利用率大幅下降、新能源發展規模與調節能力不匹配、調節資源建設滯后、可調用調節能力未充分發揮的地區,督促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析原因并予以整改,及時出臺有關政策措施,切實保障新能源合理利用率。全國電力規劃實 施監測預警中心按年度動態評估各地調節能力建設方案實施情況 和發揮效果,基于各地上報方案統籌優化全國調節資源,開展全國 調節能力經濟性評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附件:調節能力建設方案(2025—2027年)編制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