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環境污染“行政管理手段與管理需求之間還有差距,環保部門執法監督的主要手段是罰款,有時顯得力度不夠,需要*等強力部門介入。司法力量應當在治理環境污染、打擊生態破壞上發揮更大作用,積極回應人民對環境的關切和利益訴求。而環保行政執法的不足之處在于缺乏有震懾力的手段。我們處理盜采礦產破壞環境的案件時,當事人有的逃跑,有的甚至公然對抗。
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是中國環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特征。專家指出,在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下,亟須建立專業的生態保護司法體系。東莞環保專家介紹我國的境污染問題交錯復雜,專業性強,需要交給專業人士去做,比如專門的環保*、法官等。目前中國各地已經設立130多個環保法庭或專門涉環保的審判庭。在貴陽,已經有580件環境保護類別案件得到專業生態保護法庭的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護和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其中審結563件。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曾曉東認為,貴陽等地為適應環境案件投訴成立的環保法庭、環保審判庭對生態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應將這種模式推廣到更多地區。目前,中國司法力量介入生態保護已成為一種趨勢,但仍面對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困難之一就是取證。一些污染不是即時產生,污染行為的發生地和影響地不在同一地點。一件普通的案件的取證過程往往長達幾個月,這對基層有限的警力提出了嚴峻挑戰。此外,由于目前專業環保審判機構對“審什么”不明晰,受理案件門檻高,普遍面臨“無案可審”的局面。司法有效介入生態保護的前提是應重新認識“環境案件”的概念。一些法律專家還指出,專業的環保審判機構應從“被動司法”走向“能動司法”,將環保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及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納入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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