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項目決策應放在環評之前的理念和作法應體現在《環評法》中。對國內外環評法制度進行比較,就會發現一個審批程序上的小區別,即企業是先找政府,還是先找居民?
我國項目審批基本依靠政府。當企業要上一個建設項目時,必須首先編制環評報告書,然后向政府有關部門上報環評報告書,同時附有當地居民的民意調查結果。政府部門收到環評報告書,經初步審核后將部分信息對外公示,再依據情況作出審批決定。據東莞環保介紹目前該審批過程存在兩個薄弱環節:一是企業為了上項目,可能在民意調查結果上作假,而當地居民對上不上項目沒有zui終決策權;二是企業為了上項目,會以保密為名,盡量減少信息公開內容。結果企業上項目,主要做政府工作而不是做群眾工作。民意調查流于形式,調查結果并不能反映真實民意,如此做法為群體性事件爆發埋下隱患。
在歐美國家,如果當地居民不同意,政府就不受理企業環評報告書,居民對項目具有至關重要的否定權。因此,企業做項目環評時,不是主要向政府機關報告,而是花費大量精力做當地社區居民工作。向居民們詳細說明自己的項目不會污染當地環境,也不會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甚至可以為當地居民帶來很多好處。先說服當地居民,再向政府上報環評報告,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一旦環評報告被批準,接下來的工作就很順利了,因為當地居民的說服工作,之前企業都已經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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