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問題已經不單單是環境權益問題,更是經濟問題、社會問題、乃至戰略問題。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呼吁一部強有力的環境保護法。同時應加大對環境污染事件當事人和的責任追究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所有人都知道污染環境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面則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為這是治理環境的重要前提條件。
凡是對空氣、水和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責任人,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公民個人,都要進行處罰,光靠教育是不行的。此外,可以視情節輕重,對違法者進行罰款、拘役、判刑等不同程度的處罰。“環境污染有些是‘三分天災七分人禍’,有些*是人為造成,有的污染當事人是罪魁禍首,有的污染則要承擔很大的間接責任。因此,對造成環境污染的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都應追究責任。
對負有間接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能姑息,要進行責任追究。提案中還指出,一些地方官員把“上項目、增加GDP”作為*要務,根本不考慮環境的承受力。“所以對于污染嚴重的地方,要限期治理,規定明確期限,并在媒體上公布,讓人民群眾來監督,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務的,應對當地的主要負責人和失職的環保官員做出解除職務、降級等處理,甚至以瀆職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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