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我國的環境治理體系來看,法制偏軟偏弱、規定寬泛、不具體,政策措施行政化色彩重、社會監督參與不足等問題普遍存在。環保政策要擺脫目前的尷尬境地,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1、將行動計劃任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嚴格明確污染者必須承擔污染治理全部費用的責任,并認定企業經營者及產權擁有者的環境責任是一種終身責任。推動環保“兩高”司法解釋關于環境污染罪的追究和懲罰,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對污染行為的懲罰力度。
2、用一系列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合理引導企業的環境行為,推進各項環境優惠政策的落實,如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加大對污染治理運營的稅收優惠力度;推進綠色信貸,將企業的環境行為納入銀行征信系統,切斷污染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
3、強化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確保環境政策的有效實施,建立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信息公開制度,建全公眾獲取企業環境信息的法律渠道,地方人大、政協要定期聽取地方行動計劃完成情況,并提出推進建議。
4、要保障人民群眾對大氣行動計劃相關工作的監督權力。一方面促進地方政府目標的切實完成,另一方面鼓勵群眾對環境違法進行舉報,加大公益訴訟主體的范圍。在現代社會中,媒體特別是互聯網的作用十分巨大,如果能改變單一的政府主導模式,構建政府部門和企業、社區公眾、環境NGO、環境專家和媒體在大氣行動計劃實施過程中的合作伙伴關系,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恐怕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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