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即逐步深化階段,以十八屆《中共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出臺為標志,正式提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5年1月《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明確提出“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領域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營造有利的市場和政策環境,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此后,印發的《中共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也明確提出推行市場化機制,積極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會力量投入環境污染治理。2015年12月,國家、環保部、聯合發布《關于在燃煤電廠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導意見》,以污染治理“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環境污染治理,創新燃煤電廠第三方治理體制機制。至此,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體系持續完善,第三方治理理念貫穿整個環境治理領域。
3.1.2?地方層面
地方層面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制定及推進力度較大,具體做法豐富多樣。2014年10月,上海市于辦公廳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并以脫硫脫硝除塵、重金屬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餐飲油煙氣治理等為重點推行領域。繼2015年1月辦公廳發布《辦公廳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之后,各地相繼發布地方的指導意見或實施方案,明確了環境污染治理的重點實施領域(表3)。
截至2016年2月,上海市等15個?。ㄊ校┏雠_了地方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從空間分布上看,地方進展較大的地區主要集中在我國中西部以及污染形勢較嚴峻或環保產業較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均有著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或良好的環保產業發展基礎,有利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試點或推行。從重點實施領域上看,雖然各地提出的實施領域的側重有所不同,但仍然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區域性環境整治、環境監測等環境公用設施建設或環境公共服務領域,工業集聚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領域,以及火電、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治理領域。
3.2?典型實踐進展及問題3.2.1?環境公用設施領域,我國環境公用設施建設或公共服務作為第三方治理的重點領域,運行體系較為完善,發展較為成熟。市政污水處理領域,2003年城鎮水業市場化改革以來,市政污水第三方治理取得了較快發展。據統計,全國城市污水處理率由2003年的42.1%提高到2012年的87.3%。該領域主要以特許經營方式引入社會資本,如合肥王小郢污水處置TOT項目和楊家界楊家溪污水處理BOT項目。城市垃圾處理領域,2007年后進入快速發展期,垃圾處理設施增加明顯。2012年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達到17 081萬噸,無害化處理率高達84.8%。環境公用設施領域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①治污企業的投資、運營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過高,部分項目面臨政府信用缺失風險;②尋租行為和評標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導致項目的招投標流于形式,出現低價低質中標現象;③服務費收費政策不完善及相關政策滯后導致污水治理價格服務費不能得到即時調整,企業面臨收益風險;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缺乏合適的收費載體,企業的利潤收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⑤政府實施的經濟政策激勵和優惠措施不足,無法形成合理的投資回報,企業收益難以覆蓋成本。3.2.2?工業企業污染治理,現階段我國企業污染治理社會化運營的比例總體偏低,目前還不足5%。工業污染治理以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重點污染企業行業為重點治理領域。其中,大氣污染防控領域的脫硫脫硝第三方治理、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快速,而工業固廢第三方治理進展緩慢。截至2013年年底,已簽訂火電廠煙氣脫硫特許經營合同的機組容量9420.5萬千瓦,其中,8691.5萬千瓦機組已按照特許經營模式運營。該領域第三方治理仍存在以下問題:①排污者與治污者的環保責任界定不清,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合同環境服務的責任轉移;②在實施托管運營方式時,當污染治理合同結束后,難以解決污染治理的后續服務問題;③地方環保監管不到位或環保責任處罰輕,造成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排污者委托第三方治理動機不強,治污市場需求不足;④排污企業在選擇環境服務公司時可能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存在盲目性,排污企業不了解治污公司的服務質量和信譽,從而增加了選擇時的博弈成本。典型地區重點實施領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況如表4所示。
4 、我國第三方治理機制建設框架及實施路徑 本文提出構建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體系設計及實施路徑如圖3所示。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以明確各方主體的權責;完善環境監管服務,加強,創造第三方治理市場需求;強化經濟政策支持,以扶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市場價格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完善市場交易環境;開展企業環境誠信評價,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市場失靈情況。
4.1?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明晰責任邊界。對于環境公用設施領域,明確污染治理責任歸于第三方治理企業;對于工業企業污染領域,明確排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第三方承擔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排污企業在遵守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時污染治理責任可通過付費合同轉移至第三方。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出臺有關環境服務標準。制定統一、規范的環境服務技術標準,使環境服務“按績效付費"有可度量的法律依據;針對不同領域,制定與第三方治理公司簽訂環境服務合同的標準范本,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監督制約等事宜。
4.2?完善環境監管服務嚴格環境監管,創造治污市場需求。適時適度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實行排污濃度和總量雙重控制,建立污染排放在線實時監控平臺,實現重點監控企業自動連續監測全覆蓋。建立行政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實施網格化環境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構建政府、公眾、NGO、項目投資者等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監督機制。環保部門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業業績、治理效果、履約情況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排污單位及第三方治理企業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的披露力度,鼓勵環境公益訴訟,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開展能力評估、等級評定等工作,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
4.3? 強化經濟政策支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充分結合現有專項資金,優化調整使用方向,對采用第三方治理的項目予以適度政策傾斜。在資金使用方式上,逐步從“補建設"向“補運營"、“前補助"向“后獎勵"轉變。建立基于績效的動態補貼機制,設置績效目標并加強后續績效目標考核,以績效考核帶動資金監管。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購買服務協議質(抵)押等擔保業務,探索利用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創新環境金融產品,為重大環保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資金支持。積極推進環境保護基金、融資擔?;稹⑷谫Y租賃等環境金融服務試點。
4.4?規范市場價格機制確定合理投資收益,完善價格調整機制。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環境公共服務第三方治理項目,參照同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利率等因素,合理確定產品或服務價格。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收費標準,全面落實垃圾發電和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政策。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避免市場逆向選擇。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引入社會投資者和轉讓、出售資產或股權等要按項目屬性進入相應交易場所,按照統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規則進行競價交易。
4.5?開展企業環境誠信評價 建立企業環保誠信檔案,信用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通過政府網站或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并實行誠信記錄與融資、擔保等相關政策掛鉤。實行企業環保信用評級制度,構建統一的環保信用評價標準體系,對企業實行環保信用等級評價,同時建立企業環保信用等級的“修復"與“降級"動態管理機制,并以此為依據,實行相應的獎懲措施。
4.6?實施路線圖“十三五"(2016—2020年)時期,以環境公用設施、工業集聚區、重污染行業企業等重點領域為主要突破口,加強試點示范,發揮國有企業帶頭作用,增加以點帶面推廣力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 務范圍進一步擴大,由現有的脫硫脫硝、市政建設治理領域逐步擴大至廢氣、廢水、固廢等環境污染治理領域;社會資本更加活躍,資本規模進一步擴大;形成一批污染有效治理、產業健康發展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經驗,第三方治理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完善;高效、優質、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涌現出一批技術水平高、經營效益好、市場競爭力強的環境服務和污染治理企業?!笆奈?(2021—2025年)時期,第三方治理在全國治污領域、重點行業、中小企業中全面推開,第三方治理服務體系全面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于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和社會共治體系逐步健全,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和社會化的環境監測機制基本形成,一批社會威望高、技術水平好的第三方治理機構行業協會規范運行,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行業內部監督、能力評估和等級評定等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運行有效,環境污染治理水平大幅提升,環保服務業強健發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能夠形成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