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1973年中國的*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誕生。截至1998年底,中國歷年來共發布國家環境標準412項,現行的有361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10項,污染物排放標準80項,環境監測方法標準230項,環境標準樣品標準29項,環境基礎標準12項,歷年共發布國家*標準(即環境行業標準)34項。與此同時,到1998年,中國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6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法律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4件、*門規章90多件、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900余件、環境保護軍事法規6件,締結和參加了環境公約37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通過了關于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7年3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200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后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被稱為“*zui嚴厲”的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zui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制度。
工程洗輪機作為建筑工地環境保護的一種重要設備使用也越來越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