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安機電:消防工程越做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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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說明,5.5.19,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條文解釋5.3.15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解釋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如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證券交易廳,公共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等。公共場所主要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影劇院、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場所,具有樂功能的、音樂茶座、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沐浴等、健身、休閑場所。
3.《消防法》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4.《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的釋義,從范圍而言,人員密集場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場所:
1)公眾聚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場所等。)
2)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
3)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4)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5.《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對人員密集場所的舉例為: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6.《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廳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游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休閑場所,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會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汽車、火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說明中,5.4.6條,明確說明“菜市場”系人員密集場所。
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說明中,5.4.8條,提到“宴會廳”為人員密集場所。
9.《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2008,第2.0.32條,人員密集場所,指會議室、觀眾廳、教室、公共浴室、餐廳、醫院、商場、托兒所和候車室等。
二、各專業常用規范中對人員密集場所的要求
1.建筑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中,5.5.19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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