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介紹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一: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和工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水污染問題日趨嚴峻,對人類居住環境和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響。我國當前污水存在污水處理總量大、處理程度低、處理能耗高等問題,高質出水及能源/資源回收是污水處理行業的重要發展目標。
二:農村污水處理設備的概況
針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點多面廣、情況復雜的特點,市建委積極探索創新手段。
針對旅游風景區因人口變化污水“峰平值”現象突出的技術難題,引進以色列MABR膜處理工藝,利用處理單元模塊化的方式來及時調整處理規模。
積極探索利用場景。包括將處理好的尾水進行回用利用于山林、綠化、農業經濟作物的噴滴灌;各類固體廢棄物,針對其中有機質、氮、磷等營養成份豐富的情況,把符合條件的污泥進行干化制作肥料等等方式。
同時通過引入保險公司擔保制度、建立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智慧平臺等方式實現農村污水處理運維安全。
三:農村污水處的重要事項
草案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范圍、運維主體的確定、第三方運維單位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均作出明確。
針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草案基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立法目的,擴大了國家有關文件表述的農村生活污水的范圍,將其定義為包括三個方面的污水,即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民宿、農家樂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而針對運維主體的確定,草案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兩部分,基于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分別界定運維主體。
農村家庭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戶內處理設施屬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就是運維主體。農村家庭戶外污水管道、集中處理終端等公共處理設施屬于國家所有,由鄉鎮政或者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作為運維主體。但是,鄉鎮政或者縣(市、區)運維主管部門一般并不具備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的專業人員和能力,因此草案中也規定其可以委托專業的第三方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處理設施,也可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
由于沒有統一的排放標準,造成工藝和建設標準困難等問題。對工程的設計、施工、評價、驗收、運營、監管也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有的地方照搬城市標準,導致成本高、無法正常運行等問題。
標準和規范的制定首先需要統籌考慮村鎮的地域性差異,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地形地勢、不同地理氣候條件以及經濟發展水平,作對應的設計調整。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