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墻的風壓變形性能,雨水滲漏性能,空氣滲透性能通稱為幕墻的三性,該三項性能檢測簡稱三性試驗。
一個幕墻工程,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可不做三性試驗,什么情況下必須做三性試驗?目前包括業主、監理、設計、施工乃至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都莫衷一是,各執已見。
按照《建筑幕墻》JG 3035-1996中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需要做三性試驗:a 型式檢驗;b 非定型幕墻出廠檢驗; c 用戶或設計要求時。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 102-2003 中規定:玻璃幕墻性能檢測項目,應包括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和水密性能 ……
看起來已經說得很明白,但實際上標準和規范中依然存在較大漏洞:首先,是否所有的幕墻都要做三性試驗?幾十平米、幾百平米的幕墻要不要做?超低層的幕墻要不要做?其次,現在一般一個較大型幕墻工程都有不同結構及材料組合形式,既有明框式也有隱框式,既有點玻結構也有吊掛結構,甚至還有雙層及單元式等多種組合結構,用材上既有玻璃也有石材還有鋁板等等,象這種情況有必要一一都做嗎?另外,由于規范中規定的不是黑體字(強制性條文),在執行起來也就產生了一些偏差,工程開始時,包括業主、設計、施工方沒有計劃要做三性試驗,但到了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部門卻要施工企業提交三性試驗報告,這樣矛盾也就跟著來了。
大家清楚,做一個三性試驗,是要耗時間和精力、耗資源和成本的,從設計、備料、加工、安裝到出報告,時間少則1個多月,多則2、3個月,資金少則3、5萬元,多則6、7萬元甚至更多,算一下,結構稍微復雜的工程如果全都做試驗,僅三性試驗費要多少?
同時試驗所產生的效果又如何?嚴格意義上講,幕墻的三性試驗應在工程前期進行,當試驗中發現設計、選材或安裝工藝等問題時便于及時改進。但讓人尷尬是,在趕工期追進度的現實情況下,幾乎所有的三性試驗都是在工程開工中進行或者說工程完工后才進行,這樣即便在試驗中發現了問題,誰還會將掛上了墻的幕墻拆下來?當然也就只能是不了了之,個別檢測機構在利益的趨動下開一個合格報告也不足為怪。
在標準規范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相關方為了各自的利益,有的要求三性試驗全部工程全部項目都要做,有的則認為沒有這個必要,目前雖然行業也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幾百平米(也沒有*界定)以下的幕墻和高度小于14米的幕墻一般可以不做三性試驗,其余一般均要做三性試驗(其試驗費應由業主承擔,合同約定除外)。
但為了既保證幕墻的安全使用性能,又節約國家能源和資源,該做的三性試驗一定要做,不該做的三性試驗大可不必浪費國家和企業的資源。那么,什么情況下應做三性試驗呢?
1、 新開發的幕墻產品;
2、 幕墻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將可能影響幕墻產品性能;
3、 施工企業正常生產時每三年周期檢測一次(應含各種結構形式);
4、 國家質量管理機構提出進行抽樣/型式檢驗要求時。
除此以外,當設計認為確有必要進行三性試驗時應進行三性檢測,其余情況可不必強求做三性試驗。也就是說,一個幕墻工程,只要不是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等新產品幕墻,當施工企業能拿出近三年相同幕墻結構的三性試驗報告,經設計及監理雙方共同認可后即可免做該項工程的三性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