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土壤污染調查在產企業土壤污染調查主要包括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企業應根據各重點設施涉及的關注污染物,自行選擇確定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各行業常見污染物類型及對應的分析測試項目參見附錄B(需測試每個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不同設施或區域的分析測試項目可以不同)。
廣州土壤污染調查
土壤污染調查目的,GB36600-2018主要針對的是建筑用地對人體健康的風險的管控,保證人居環境的安全做出的規定。相對于農用地的檢測指標,建筑用地土壤污染指標達到85項之多。對于居住用地、學校用地、醫療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都進行了分類并明確了污染物的含量。石油儲存、運輸及石油化工業場地環境調查項目:重金屬:汞、鎳、砷、鉛、銅、鎘、鉻、鋅;有機物:VOCs、SVOCs、TPH,場地調查備案管理體系: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實施方案、修復效果評估三個階段實施環境管理
廣州土壤污染調查:對區域土壤環境管理和工程項目組織實施提供咨詢服務。開展污染場地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和關鍵技術規范、標準制定的研究,具有區域污染場地調查、場地清單構建、分類管理和信息化平臺構建能力。實施污染場地修復費用效益評價。開展污染場地綠色可持續修復管理和技術方法研究。
本標準未提及其所屬行業的企業,應根據各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具體情況自行選擇分析測試項目。
對于以下分析測試項目,企業應在自行監測方案中說明選取或未選取的原因:
a)企業認為重點設施或重點區域中不存在因而不需監測的行業常見污染物(各行業常見污染物參見附錄B,表B.2);
b)本標準未提及企業所屬行業,由企業自行選擇分析測試的關注污染物。
不能說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應對全部分析測試項目進行測試。
在產企業土壤污染調查低監測頻次:
土壤一般監測:1次/年;土壤氣監測:1次/年;地下水:1次/年
企業應當結合自行監測年度報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內容,并按照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內容主要包括:
a)企業執行的自行監測方案(至少涵蓋重點設施及重點區域的識別、監測點位的布設、各點位選取的污染物分析測試項目及選取原因);
b)監測結果及分析;
c)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