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職業衛生現狀評價-江蘇寧大衛防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令[2012]第47號)第二十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第二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服務對象: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第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國發【1987】第105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令【2002】第352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令【2012】第47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安令【2012】第48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令【2012】第4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
《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導則(試行)的通知》滬安監管職安【2012】91號
【相關標準】
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項目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安監總安健[2012]73號文確定風險管理分類,屬于嚴重的建設項目,每三年做一次現狀評價,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測; 屬于一般或較重的建設項目,每年只需要進行定期檢測。
在職業衛生工作實踐中發現,如果能夠按國家有關標準穿(佩)戴個人防護用品,許多職業病是可以減輕和避免的。在一些勞動條件差、職業病危害程度高或缺少防護設施的情況下,穿(佩)戴個人防護用 品往往是勞動者主要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個人防護用品評價
職業病防護設施評價
項目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安監總安健[2012]73號文確定風險管理分類,屬于嚴重的建設項目,每三年做一次現狀評價,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測; 屬于一般或較重的建設項目,每年只需要進行定期檢測。
在職業衛生工作實踐中發現,如果能夠按國家有關標準穿(佩)戴個人防護用品,許多職業病是可以減輕和避免的。在一些勞動條件差、職業病危害程度高或缺少防護設施的情況下,穿(佩)戴個人防護用 品往往是勞動者主要的防護措施。
評價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和《安全生產法》對個人防護用品都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因此,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評價,對不符舍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議。
1.AQ/T 4270-2015《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
2.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GB 50019-2015《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4. GB 50187-201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5. GBZ/T 277-2016《職業病危害評價通則》
6.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7.《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